實施差異化監管 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
人民網北京1月3日電 (記者杜燕飛)為進一步完善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監管規則,提升銀行保險機構的操作風險管理水平,日前,金融監管總局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修訂,正式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操作風險是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中面臨主要風險之一。近年來,操作風險防控形勢更加復雜,原有監管規定難以滿足風險管理的現實需要,操作風險管理相關的國際規則也進行了修訂、完善,有必要結合我國實踐,對原有監管規定進行全面修訂。
“修訂后的《辦法》與原銀保監會對操作風險管理的相關要求前后銜接,與此前發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相互配套!鄙鲜鲐撠熑吮硎,《辦法》進一步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識別評估、管理控制和工具等要求,完善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治理框架,更加適應當前防控操作風險的形勢。
記者梳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明確銀行保險機構開展操作風險管理應當遵循審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等基本原則。優化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確監事(會)監督職責和高級管理層的執行職責,界定三道防線的具體范圍和職責,壓實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責任。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操作風險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風險偏好和傳導機制,建立健全操作風險的管理信息系統,培育良好的操作風險管理文化。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對操作風險進行全流程管理,規定了操作風險控制、緩釋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風險報告機制,應用操作風險損失數據庫等三大基礎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強化變更管理。規定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要檢查評估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規定重大操作風險事件報告的具體要求,要求行業協會發揮自律和服務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整合原有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的操作風險監管規則,明確統一適用于銀行保險機構的基本要求。同時,區分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規模較大和規模較小的機構,分別適用差異化的監管要求情形進行差異化監管。
具體來看,《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適用風險計量、計提資本等方面要求;給予規模較大的保險機構在實施操作風險管理架構和職責、風險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一年過渡期;明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再保險公司等參照執行;鼓勵規模較大的機構提升運營韌性;明確規模較小的機構一級分行(省級分公司)的第二道防線部門可豁免設立操作風險管理專崗或專人,并給予其在實施操作風險管理架構和職責、風險管理基本要求方面兩年過渡期。
“《辦法》的出臺,完善了我國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監管制度,有利于彌補監管制度短板,進一步鞏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成果,規范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水平,有利于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上述負責人表示。
《辦法》將于2024年7月1日期實施,給銀行保險機構預留充分時間開展實施工作。自《辦法》實施之日起,《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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