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示
工信部鼓勵電池生產企業優先使用再生原材料
人民網北京12月15日電 (記者申佳平)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消息,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以下簡稱“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推動新能源汽車行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于日前進行公示。
據了解,動力電池,是指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不包含鉛酸蓄電池。廢舊動力電池,是指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的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包括在研發、生產、裝機、使用、利用、貯存及運輸等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產品,是指廢舊動力電池經過梯次利用得到的、符合應用領域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蓄電池產品。
按照《征求意見稿》,在設計階段,電池生產企業應盡量使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采用標準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產品結構設計,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4)要求對所生產的動力電池進行編碼,并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供動力電池拆解技術信息。鼓勵電池生產企業優先使用再生原材料、公開動力電池中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
在報廢階段,《征求意見稿》要求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按照《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回收拆解報廢新能源汽車,并將拆卸下的廢舊動力電池交售給回收服務網點或綜合利用企業處理。報廢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產權不屬于車輛所有人的換電型新能源汽車除外)動力電池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關于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征求意見稿》提出,綜合利用企業應按照國家、行業有關標準對廢舊動力電池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并將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進行合規處置。綜合利用企業應落實汽車產業投資管理、環境保護“三同時”、安全設施“三同時”等要求,開展項目投資備案,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安全及消防設施,并依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新建綜合利用企業應按要求進入園區。
同時,梯次利用企業應具備梯次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檢驗設備、設施,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按照以下要求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梯次利用:
一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對回收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檢測、分選及重組,生產梯次利用產品;
二是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4)或相關應用領域編碼規則要求對梯次利用產品進行重新編碼,并保留原動力電池編碼;
三是應將生產、檢測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集中交售給再生利用企業處理;
四是承擔本企業生產銷售的梯次利用產品保修和售后服務,在產品使用說明或其他隨附文件中提示使用防護、運行監控、檢查維護、報廢回收等有關注意事項及要求;
五是自建或與用戶共建梯次利用產品在線監測平臺,監測產品運行狀態,定期進行維護和安全評估;
六是建立與梯次利用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務網點,并在本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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